CFDA连发3大征求意见 药店面临哪些变化?(中)
如何管理药品零售企业?为了更加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行为?CFDA一直不断优化法律法规,近日CFDA发布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(GSP)三个附录的意见,这是要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的又一新措施。有不少是政府行政监管的基础性工作,也不乏一些针对当前药品零售企业存在弊端的针对性措施。上文我们讲到了“内审管理”部分(查看详情),今天给大家分析药品零售连锁管理相关内容。
“药品零售连锁管理”部分
第*条:……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,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、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,实施统一企业标识、统一管理制度、统一计算机系统、统一人员培训、统一采购配送、统一票据管理、统一药学服务标准,实现规模化、集团化管理经营。
**点评
这里的“七统一”,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门店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当前,在国家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进下,各地药品零售行业的连锁率持续稳定地提高。由于连锁率的提高和当地经济水平、药品零售政策、医保政策、药店布局等相关,并非越高越好,所以,有一个各地不同的*佳数据,过高过低都不利。但是,由于某些政策向连锁企业倾斜,就有一些所谓的“加盟连锁”出现。“加盟连锁”和总部没有资本连接纽带,只是名义上的挂靠,总部得规模,门店得名声。而总部对门店管理不到位,特别在质量管理和采购配送上,门店往往自行其是,一旦出了大的问题,门店根本无力承担后果,而总部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,还要承担社会形象损失。
所以,“加盟连锁”一直未能全面推广。国内有一个大城市在本世纪初曾以“加盟连锁”提高连锁率到近90%,结果一年多时间就自行退下40个百分点。现在强制规定“七统一”,并在后面几条中明确规定连锁总部和门店各自的权力责任,由总部“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”(第三条),“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”(第五条),可有效预防变相的“加盟连锁”,是药品零售行业的福音,也是社会的福音。
第七条 :总部负责对购进药品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,并统一采购药品。第八条 :……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。第十五条: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,总部可向其门店直接配送药品,也可委托其他单位配送。
**点评
“加盟连锁”门店对总部*不服从之处,就在于自行采购药品,这容易引发质量问题、价格等方面的问题。所以,第七、第八、第十五这三条彻底堵住了这条通路,使得“加盟连锁”失去了可行性,有望大大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的可信度,并防范门店失控。



